随着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各地逐步建立了“五险一金”制度,女职工一般都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不过,很多人对于生育保险待遇的了解,还停留在生孩子给报销医药费的层面上。日前,我区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原本就对生育政策不甚了解的准妈妈或新妈妈们这回更糊涂了,一大堆让人头疼的问题困扰着这些家庭。为此,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专家,为大家进行最新生育保险政策全解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处负责人说:“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为了保障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和医疗服务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2007年3月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自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在我区建立起来。由于老《办法》存在着参保对象单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女职工生育没有享受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不统一、报销程序复杂等问题,2015年10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了新的《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缴费标准、待遇领取条件及流程、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标准、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等标准进行了规定。 “新《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将医疗费用的实报实销改为费用包干,所有参保职工均享受生育津贴,并新增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男职工护理津贴。”该负责人说,《细则》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欺诈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生育保险办法》自2015年10月5日起实施,也就是说,2015年10月5日以后生育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都可以按照新规定享受待遇。该负责人提醒,如果职工对生育保险政策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