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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 冬季至2018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第143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11月13日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形势,确定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为今冬明春森林防火期,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紧要期。为切实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防火对确保生态安全、建设美丽西藏的重大意义。各地(市)、县(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通过发布公益广告及信息,加强“12119”森林防火报警电话的宣传,大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施工单位、进乡村、进农户”,切实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法规意识和森林火险防范意识,做到森林防火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各地(市)、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工作,重点地段、入山路口要重点防范,安排专人看守。森林防火期内,当地群众上山放牧,必须在当地乡(镇)的公益林管护站和村委会进行登记。同时,野外用火必须做到“十个严禁”,即:严禁林区野外用火做饭;严禁林区野外用火取暖;严禁林区野外烧香;严禁林区野外使用太阳灶;严禁林区吸烟;严禁林区狩猎打猎;严禁林区砍伐林木;严禁林区举办篝火晚会;严禁林区运输使用爆破物;严禁林区施工爆破实弹射击。严格执行林区各种用火审批制度,实行野外用火管制,逐一落实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林区用火者,按有关规定从重从快查处。严格施工审批管理、责任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制订防火预案,安排森林防火监管员。

  三、扎实做好扑火救灾准备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制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能够按照预案快速反应,迅速处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扑救经费,做好物资储备,全面检修扑火机具等设备,确保防火灭火的需要。武警西藏森林部队要进入临战状态,人员、车辆、扑火机具等在位率和完好率必须达到90%以上,并协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各项工作。地(市)、县(区)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以及乡(镇)森林防火突击队,要加强灭火演练,做好防火灭火的一切准备;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防扑火安全机制,坚决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归口上报制度,保证火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公益林专业管护员、护林员要扩大巡查范围,加大巡查密度和巡查频率,发现火情立即做出处置,并报有关部门。各级气象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发布本区域内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一旦发现林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拨打“12119”森林防火报警电话,切实做到快速反应,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五、组织开展森林火险隐患排查和督导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分别制订森林火险隐患排查方案,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方式、排查要求、排查工作组织等,对森林火险隐患要做到层层排查、处处排查、时时排查。要加强火险隐患排查和督导,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天气情况,每个月在全区范围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和督导,地(市)每20天进行一次排查,县(区)每周进行一次排查。护林员每日都要在管辖范围内进行全方位和不间断的火情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健全完善立体式、不间断的火险隐患排查机制,真正做到情况清、底数明,防患于未然。

  六、加大依法治火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火、依法管火,加大对森林火灾肇事者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森林火灾的,对发生火情隐瞒不报、贻误扑火战机的,对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重大影响的,要坚决追究当地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同时,一旦发生林火,森林公安会同当地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方。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把专员(市长)、县(区)长、乡(镇)长、村(居)委会主任的责任贯穿到森林防火工作全过程。实行各级领导分级、分片包干负责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和扑火救灾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要严肃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自治区主席 齐扎拉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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